有收音機,請領牌照
使用背境
在五零年代初期,凡使用收音機每年必須繳付牌照費二十元,否則可被檢控,郵政署特別用宣傳戳提醒市民遵守法例。至一九六零年代中期原子粒收音機日漸普及而執行法例有很大困難,所以該牌照乃被取消,宣傳郵戳在一九六四年後亦未再采採用。
使用期間:20.2.1956 - 14.3.1956
2.10.1964 - 31.10.1964